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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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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德莱茵智能科技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 淄博中德莱茵智能科技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校)办学方向: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教育局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277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山东莱茵科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10000000  元;出资者: 山东莱茵科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 10000000  

出资者 山东莱茵科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所出开办资金 10000000   元,在(学校)依法登记后,成为(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由(学校)独立支配。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学校)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学校)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予(学校)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机械制造技术、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电气设备运行与控制、智能化生产线安装与运维

(二)办学层次:中等职业教育

(三)学制:  3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  8    班共   240   人,拟年培训 1000  人。

(六)招生区域:  全国范围。

(七)培训对象:  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党支部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支部组织关系隶属于山东莱茵科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

第十二条 支部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支部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支部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支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多方面的保障机制,党支部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学校)实行理事会(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校委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校委会)成员为人,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支部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共同组成,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理事(校务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当在职理事(校务委员)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宣布终止,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决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由理事会或举办者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发展计划和业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六)制定(学校)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及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  3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理事、(学校)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理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学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学校)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者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理事、(学校)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学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寓教于乐,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山东莱茵科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

(二)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经费、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盈余(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含结业制度);

(五)受理教职工、学员申诉管理制度;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七)(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八)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送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备案,涉及变更 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学校)的终止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解散: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的;

(二)出资者决定解散的;

(三)因(学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员。其中(学校)自己要求终止解散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学校)进行清算,依次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具体成员由出资人及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学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学校)留存一份,并报(学校)登记机关、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各备案一份。

 

(学校)名称:淄博中德莱茵智能科技学校

(公章)

                                    2022 年 2月